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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7月起,上限

发布时间:2020-6-27 10:47: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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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45号)的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有逾期调整的企业,应从7月份开始补缴。

缴存基数这样算

据公积金中心介绍,从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0]1号)计算,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其中,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从参加工作或新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上述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基数实行上下限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单位应当如实申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随意降低缴存标准。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在办理年7月份的缴存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缴存比例空间大

除缴存基数变化外,缴存比例的适用空间也有所扩大,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调整方式多样化

据介绍,本年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方式以互联网渠道办理为主,柜面办理为辅。开通单位网上业务大厅(有密钥版、无密钥版)功能的单位,单位专管员可以直接通过网上业务大厅办理本单位职工的基数和比例调整。通过柜面调整的单位应当填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申请书》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清册》并制作《缴存额调整清册》电子版。

太原晚报记者贺娟芳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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