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0-19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成民初字第号
·原告山西作家影视艺术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华门东四条省作协南楼、室。
·法定代表人周山湖,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承霖,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
·被告王洪溥。
·委托代理人王凌。
·原告山西作家影视艺术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溥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18日、8月19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贾承霖、一般授权代理人赵建平,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王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年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曹煦签订合同将其所著长篇小说《战争和人》的电视剧改编权予以有偿转让,但却以该改编权的转让已过有效期为由,再次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将该书的电视剧改编权及电视剧摄制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转让款40万元。但后原告获悉曹煦早已根据《战争和人》改编并拍摄了相关作品《潇湘路一号》,后更名为《沧海横流》并予以公映,导致我方无法再行拍摄。被告隐瞒曹煦开拍事实,企图以权利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其据以重复获取版权转让费的非法目的,而重复获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长篇小说《战争和人》改编、拍摄电视剧合同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著作权转让费40万元及自年11月2日起至年8月18日止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息元;承担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在内的合理开支共计元。
·被告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之前与曹煦所签《合同书》中约定,《战争和人》应在年开拍,如其违约,我方可终止合同,收回版权转让给他人,且电视剧上映时必须署名系根据《战争和人》改编。但曹煦并未按约拍摄,所谓《潇湘路一号》与《战争和人》没有关联性。我方于年3月7日在《成都晚报》上刊载了该合同作废的声明,绝无原告所诉重复获取转让费的目的,且原告是主动找我方要求合作,在公示备案后迄今没有拍摄该剧。据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笔名王火,系长篇小说《战争和人》的著作权人。年1月1日,被告(甲方)与曹煦(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其中载明:曹煦(制片人),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集团第三制片公司;甲方将改编长篇小说《战争和人》的电视连续剧版权售予乙方,年1月,甲方收回版权。电视剧上映时必须署名系根据王火所著矛盾奖作品《战争和人》改编;此电视片应在年开拍,如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合同,有权收回版权转让其他人拍摄。合同签订后,曹煦向被告支付了款项30万元。年12月31日,“嘉兴在线(北京那个医院治疗白癜风比较好白癜风早期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