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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太原市检察机关办理两

发布时间:2025/5/2 11:32:59   点击数:
3月14日,省检察院发布5起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为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分别为高某甲生产、销售假盐案和郝某利等人销售铝含量超标食品案。年3月至9月,高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乙、高某丙、贾某等3人,私自将精制工业盐冒充食用碘盐罐装成“晋盐牌”深井海藻碘盐对外销售。高某甲负责分装、销售和购进工业盐原料、假冒包装袋以及自动包装机,高某丙、贾某协助罐装、搬运,再由高某乙分销至饭店、小商铺。当年9月和10月,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线索举报,查扣假冒碘盐件。经检验,涉案假盐中碘项目不足,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不合格食盐产品。当年12月,迎泽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高某甲等4人1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并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判处4人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3万余元,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还以该案为依托,制作食盐选购指南向社会公众发放,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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